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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22期)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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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全球家族办公室报告、中国生育报告、意定监护公证、撤销离婚财产分割条款、涉外遗嘱、涉外家事诉讼、法定继承裁判要点、任意撤销权的继承,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瑞银发布《2024年全球家族办公室报告》

5月22日,瑞银发布《2024年全球家族办公室报告》,对全球七个地区的320个单一家族办公室进行调查。在本次调查中,亚太区的受访者数量为所有地区中最高。随着亚太区将成为全球最大的投资热点,近一半的亚太区家族办公室计划在未来五年内增加对亚太区的资产配置。在创造正面影响力方面,医疗健康是亚太区家族办公室中最受好评的可持续发展主题。

(二)《中国生育报告2024》发布

近日,《中国生育报告2024》发布。数据显示,2023年末全国人口140967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08万人,已经连续两年负增长;出生人口902万人,比上年末减少54万人,连续七年下降;总和生育率1.0左右、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倒数第二。长期看,由于生育堆积效应逐渐消失、生育率低迷、育龄妇女规模持续下滑等,如果没有实质有效的鼓励生育政策出台,出生人口下降趋势较难扭转。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意定监护类公证业务发展的报告》发布
近日,中国公证协会业务规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意定监护类公证业务发展的报告》,报告显示,全国公证机构意定监护公证业务还处于探索阶段,呈现出地域不平衡态势,但办证数量和覆盖省份呈逐年上升趋势。当前面临法律依据过于笼统和原则问题、公证机构认定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问题、公证职业风险问题,有待今后加以改进和规范。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
案情简介:谢某与梁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一套、汽车一辆,上述房产及车辆均登记在梁某名下。王某诉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于2022年11月14日进行庭审,后法院判决被告谢某给付原告王某货款1420146.51元、违约金171600.39元。谢某与梁某于2022年11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作出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后因被告谢某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梁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及汽车一辆,被告梁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查封的财产系其个人所有、王某所诉案件系谢某个人债务、双方已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为由申请解除对案涉财产的查封。原告王某遂以谢某恶意转移个人财产导致王某债权无法实现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要旨:在涉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否可撤销,应从分割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在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分割明显不合常理,且对债权人之债权及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债权人可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案例解读: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债权人在债务人签订离婚协议处分财产之前已经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明显不合理且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未超过法定期间。


(二)涉外遗嘱的规划和订立——以公证为视角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间交流交往的加深,跨境财富规划越来越受到重视,而遗嘱作为传统财富传承方式之一,公证机构面临的涉外遗嘱需求也随之逐年增加。根据我国法律,不论主体涉外还是客体涉外,如果一份遗嘱是在境外订立,那么判断其是否成立可以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只要符合其中一个,遗嘱都成立
就公证遗嘱受理阶段来说,不论当事人是何身份,处分何处财产,只要当事人向我国公证机构提出订立公证遗嘱的申请,都属于“遗嘱行为地”在我国境内,在公证处订立的遗嘱,即为公证遗嘱。但是在判断遗嘱的效力,仅能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涉外遗嘱目前存在的主要风险如下:1.经常居住地的变化可能将遗嘱效力判断指向了域外法律;2.婚姻关系变化影响遗嘱效力;3.域外法律关于遗嘱检认的特殊规定可能影响遗嘱的执行;4.在遗嘱中选择了法律适用却无效;5.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履职困难影响涉外遗嘱执行。
对此,涉外遗嘱的规划和操作建议有:1.应确认立遗嘱人经常居住地;2.如涉及不动产,应判断是否有订立遗嘱的必要性;3.应适时引入其他补充性手段,确保遗嘱效力;4.在公证流程上应更为严谨。


(三)涉外家事诉讼的不方便法院变体与规范检视

作为涉外法治的重要一环,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进行该法颁布后的首次实质性修改,其中新增的第282条昭示我国终在立法层面确立不方便法院这一重要的管辖权协调工具。对于我国而言,将不方便法院予以立法确认,仅是发挥其制度功能的第一步。我国仅在原则上确立不方便法院,尚未进一步明确其在家事法等具体领域的适用,故难言充分适应涉外家事诉讼的特殊需求。

《海牙儿童保护公约》及《布鲁塞尔条例Ⅱ》即基于其适用领域、法律传统及自身性质,在家事诉讼领域实现不方便法院的变体,此为我国相应制度的检视提供了现实参照。此外,全球化浪潮下的人权发展与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都对不方便法院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在涉外家事诉讼领域。基于现实参照与时代需求的检视,我国当前立法所确立的不方便法院制度难言完备,涉外家事诉讼领域中的相关立法完善与国际合作的实现将是亟待开展的工作。


(四)法定继承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上海二中院发布“法定继承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对继承人配偶代为签署放弃遗产同意书是否视为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生前银行账户大额转出的钱款是否计入遗产等八个问题进行梳理和回应
问题之一: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配偶代为签署放弃遗产同意书是否视为继承人已放弃继承?
裁判观点: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此规定中,严格形式要件的要求强调了该行为的慎重性。同时,放弃继承是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因此,放弃继承不属于家事代理的范畴,应当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配偶不能代为作出。
问题之二:被继承人去世前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多笔大额转账至某一继承人及其配偶账户的,这些钱款是否计入遗产范围?
裁判观点:一般而言,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名下银行账户内尚留的存款余额、理财产品等才作为遗产处理。若被继承人生前银行账户内有大额转出的,相应钱款是否计入遗产应分情况处理:1.银行转账行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继承人亲自办理,且无证据证明款项为借款或有其他特定用途,则钱款的转出应认定系被继承人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该部分款项不再作为遗产处理。2.银行转账行为非被继承人本人作出,即便银行柜面已履行代办手续,也仍应进一步结合被继承人身体状况、转账时间、转账目的等综合判断转账行为是否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无法确认情况下,代办转账者应举证证明转账目的、用途,若无法合理解释则相应钱款应计入遗产进行处理。
(具体文章内容可点击本链接查看 


(五)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继承问题研究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除第二款规定的少数情形外,赠与人均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赠与合同但未实际履行的,赠与人能否行使此任意撤销权,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二者均不排斥在赠与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时按照赠与人的意愿处理,最为核心的争议点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
基于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本身不会导致被继承人义务的增加,因赠与人死亡而赋予受赠人额外的优越地位不具有正当性,否定继承人任意撤销权的观点也难以解释受赠人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来源,应肯定继承人对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防止赠与合同长期处于待履行状态
因此,原则上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由继承人一并承继,并可由继承人行使,但继承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不能突破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在被继承人生前已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禁止继承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例外地赋予受赠人合同履行请求权。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行了深入、透彻地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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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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